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8145号
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1号院1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刚佳杰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6幢401(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刚佳杰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