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94号
申请人: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院**楼**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刚佳杰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401(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刚佳杰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刚佳杰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665元,由申请人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