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财保772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营业场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866号未来名家1号楼附6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通达市政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6号院4号楼8层0802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平。
被申请人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芳。
被申请人张保平,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程应增,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袁晓黎。
被申请人陈玉红,女,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陈长宝,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康志强,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信阳市。
被申请人陈龙,男,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23243.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通达市政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保平、程应增、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陈玉红、陈长宝、康志强、陈龙银行存款5623243.1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