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331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55号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精菱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密山东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汇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上海精菱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沪0151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精菱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6,045.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精菱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精菱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精菱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6,045.39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