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575号
原告:上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7735号C19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普陀区长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8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原告上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付诉请款项本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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