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麒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锦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7号J3484室。 被执行人: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8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355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锦麒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3,350.36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0.26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50.62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殷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