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3354号 原告:**,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8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2,834元,减半收取16,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