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3354号
原告:**,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8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2,834元,减半收取16,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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