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9926号
申请人:上****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65号9幢五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8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男,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能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能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6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上****能建筑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遂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现申请人上****能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能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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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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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