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涌承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5375号 原告:上海涌承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2层C区295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8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涌承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上海中也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涌承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申请撤回起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涌承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