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芊润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芊润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5540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芊润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北大章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成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萍,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兰涛。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路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河北芊润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5540号民事裁定书,对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000元进行冻结。河北芊润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芊润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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