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芊润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芊润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209号
原告:**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立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万翔宝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175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洋,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芊润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北大章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成财。
原告**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翔宝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芊润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56元,减半收取23428元,由原告**行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杨 潇
审 判 员  赵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颇
书 记 员  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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