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焜、广东省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3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焜,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奥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扬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下市直街**自编******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荣鑫广通水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金羊二街**铺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下市直街23。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下市直街**自编******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卷烟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环翠南路**。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环翠南路**-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石路**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焜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广州扬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镖公司)、广州市荣鑫广通水电装饰有限公司、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卷烟厂、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6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焜申请再审称: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全年运行记录及排班表,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间的加班情况,加班费共67518.9元应由**公司承担。二、**公司委托广州xx水电安装工作有限公司代扣社保,损害申请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应由**公司退还扣缴的社保费给申请人。三、关于2013年9月至2018年4月的加班费,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加班时间与劳动报酬均固定的双固定约定,因此该期间的加班工资286770.6元由扬镖公司支付。综上,申请人请求再审本案。 南方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申请人所主张的再审请求事项与原一、二审判决事项无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且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事实中未要求南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即与南方公司无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无新证据予以推翻,其再审申请亦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人**焜不服本案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其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进行审查。根据**焜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一、**焜主张的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的加班工资应否得到支持;二、**焜主张的2013年年9月至2018年4月的加班工资为286770.6元应否得到支持;三、**公司是否应退还扣缴的社保费给**焜。首先,关于2011年12月2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焜在二审中提交的排班表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且无任何公司的盖章或人员的签字予以确认,**公司等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故**焜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1年12月2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加班的事实,原审判决对其关于上述期间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关于2013年年9月至2018年4月的加班费问题。根据本案事实,**焜于2013年9月1日起与扬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焜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而其实际上每周工作4天休息2天,每周已享有不少于1天的休息时间,故其主张休息日的加班工作理据不足。对于**焜主张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原审法院经核算证明其在职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已足额领取,扬镖公司并无拖欠,故**焜要求杨镖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亦缺乏依据。至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问题,因**焜对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原审判决对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而判决支持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亦无不当,**焜主张其于2013年9月至2018年4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286770.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再次,关于**公司以广州xx水电安装工作有限公司的名义为**焜购买社保所扣缴的社保费是否应予退还的问题。因**公司的上述行为并未损害**焜的权益,**焜要求退还扣缴的社保,亦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