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卷烟厂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3998、39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6023号案原告、6039号案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6023号案被告、6039号案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扬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下市直街23号自编9栋2楼2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6023号案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6023号案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卷烟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环翠南路88号。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扬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镖公司)、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集团公司)及一审6023号案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卷烟厂(以下简称广州卷烟厂)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059、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扬镖公司应支付2013年9月1日至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60429.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352.41元、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660.15元、2018年5月工资4100元。2.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南方集团公司应对加班工资32207.9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38.97元、2018年5月工资3633元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的问题。***平均每月实际工作时间为243.6小时,比照合同约定工作时间208.8小时(21.75天/月÷5天×6天×8小时),***每月超过合同约定之外的平均延长工作时间为34.8小时(243.6-208.8),二审法院按照一审法院分段计算加班工资的方式重新核算后,认定***已经足额领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并无不当。2.关于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因***未能提交该期间具体加班时间证据,扬镖公司亦不负有保管该期间工资支付台账的义务,故二审法院对***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3.关于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2017年享有10天年休假,按照2017年月平均工资3380.42元计算***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3108.43元,并无不当。4.关于2018年5月工资的问题。扬镖公司多次通知***上班,但***在2018年5月一直没有到岗工作,故二审法院对***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5.关于南方集团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广州卷烟厂将其变配电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发包给南方集团公司,南方集团公司又将其中的高压设备值守工作分包给扬镖公司。由此可见,广州卷烟厂与南方集团公司之间是承发包关系,南方集团公司与扬镖公司是分包关系,***作为扬镖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与南方集团公司并非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因此,***主张南方集团公司应对加班工资32207.9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38.97元、2018年5月工资3633元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