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粤0115执2033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执203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88274P。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江东路30号601-C0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1256E。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就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拖欠的货款435000元及违约金87000元、案件受理费90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粤X、粤AX车辆两台。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地址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5执20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