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11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东湛河南湛河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531R(1-1)。
代表人:李慧敏,行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迎宾大道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X14884652M。
法定代表人:张喜顺,经理。
被执行人:梁国浩,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执行人:张喜顺,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国浩、张喜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国浩、张喜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国浩、张喜顺在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土地、房产、股权等)限额85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