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执他128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理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梁国浩,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宝丰县。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宝丰县人民法院办理。为方便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平执字第293号]指定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井慧宝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云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珂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