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91410400871760531R,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东湛河南湛河大酒店;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91410421679471617F,住河南省宝丰县城迎宾大道490号;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怡商贸有限公司,59341076-8,住:河南省宝丰县城迎宾大道488号;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91410421X14884652M,住河南省宝丰县城迎宾大道488号。;
被执行人:孙心杰,男性,1971年1月1日出生,410423197101013535,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许红霞,女性,1972年3月23日出生,410423197203233563,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孙宏伟,男性,1968年1月1日出生,411102196801011512,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5日生效的(2018)豫0411民初662号判决,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许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红霞一、平顶山市天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97.55735万元及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其中,自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2日的利息(含复利)以本金129.810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及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8月27日的逾期利息(含复利)以借款本金129.81015万元为基数、2017年8月28日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复利)以借款本金97.55735万元为基数,均按逾期年利率8.15625%及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红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的账户62×××92_156_1存款546.39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宇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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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