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天怡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11民初662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主要负责人:李慧敏,行长。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心杰,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顺,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顺,经理。
被申请人:孙心杰,男,1971年1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许红霞,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平顶山市天怡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心杰、许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怡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心杰、许红霞、***的银行存款、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依法予以查封、冻结;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产。以上总限额1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怡商贸有限公司、孙心杰、许红霞、***的银行存款、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依法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河南省XX县XX区XX大道XX侧的房产(房产证号:宝房权证宝丰字第××号)、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河南省XX县XX区XX路XX侧(XX之星)的房产(房产证号:宝房权证宝丰字第××号)予以查封。
三、以上一、二项查封、冻结、扣押总限额130万元。查封、扣押期间,暂由被申请人保管,限制其处分权,允许使用,不得转移、抵押、变卖、损毁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香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自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