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平顶山市天怡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11民初385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中兴南路东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531R。
主要负责人:李慧敏,行长。
被告:平顶山市天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老村委会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9341076-8。
被告: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迎宾大道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X14884652M。
法定代表人:张喜顺,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迎宾大道4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79471617F。
法定代表人:张喜顺,经理。
被告:孙心杰,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许红霞,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平顶山市天怡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心杰、许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平顶山市天怡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心杰、许红霞、***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承担。
审判员  王丽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红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