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呼振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4民初271号
原告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迎宾大道4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喜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平顶山市××区承建东方桂苑小区项目,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委派专业管理人员对该项目中小区1-5#楼商铺进行监工、管理,原告同意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委派工作人员前去工作。2014年12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管理费1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一是主体不适格。当时双方都是公司代表,是职务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二是本人作为被告,管辖权法院应当为登封法院。三是原告所诉内容不实。欠条形成原因是借用原告公章,办理房产证备案登记使用。办成之后给张喜顺100000钱。后来没有办成,所以这事也就没有办成。原告根本没有施工管理,也没有派人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派专业管理人员对东方桂苑小区1-5#楼商铺进行监工、管理,而承建东方桂苑小区项目的公司为河南开启置业有限公司,因此***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故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应当为河南开启置业有限公司,而非***。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作为被告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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