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21执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本案我院执得标的款17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均是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8日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421执87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岳海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