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21执8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喜顺,男,195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顺,经理。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喜顺、平顶山市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本案我院执得标的款24160元,申请人已领取。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均是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岳海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