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957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圣通电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西二环乡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协鑫能源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空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圣通电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协鑫能源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江苏圣通电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作出(2020)苏1183民初3957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协鑫能源系统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申请人江苏圣通电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协鑫能源系统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圣通电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协鑫能源系统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句容市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印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