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957号
申请人:江苏圣通电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西二环乡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66373604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协鑫能源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空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PYYNY4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圣通电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协鑫能源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申请人江苏圣通电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江苏协鑫能源系统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圣通电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协鑫能源系统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句容市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印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