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其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有其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6执24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有其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有其,该公司经理。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206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19)内0206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撤销(2019)内0206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 二、终结(2020)内0206执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那日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