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6执24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有其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有其,该公司经理。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206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19)内0206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撤销(2019)内0206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
二、终结(2020)内0206执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那日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