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监16号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长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75号301-303。
法定代表人:吴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振兴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居委会前嘴港南西侧。
法定代表人:何文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二审上诉人苏州市长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振兴钢模板租赁站、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苏05民终93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认定主体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冬冬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钱 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