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22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被执行人: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昆阳镇光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627X8。
在执行***申请执行***、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小岭、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8)豫0422民初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17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422执70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