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1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叶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700934536。
负责人:范高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朝晖,男,该行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隆盛金典寄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白银路卫东区建设局办公楼三楼,注册号:410403000008292。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昆阳镇光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627X8。
法定代表人:王东东,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东段交通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4168451465。
法定代表人:王树延,局长。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隆盛金典寄卖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2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在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提出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18)豫0422民初1445号缴费通知,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自收到该通知后五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撤回上诉处理。上述缴费通知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送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在收到上述缴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二审诉讼费。经询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认可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尚少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