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10738号
原告河南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E贸易博览交易仓储中心项目东广场道路施工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求实公司出具涉案工程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后,原、被告均在审定签署表上加盖印章,被告保税公司未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审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保税公司承担,本院按结算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审计的条件已成就处理。双方虽约定土建部分及苗木绿化部分质保期分别计算,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土建及苗木绿化部分分别结算的数额,本院按质保期未满处理。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即再支付结算价款的5%,即102796.7655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本院认定以102796.765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E贸易博览交易仓储中心项目东广场道路施工工程合同》一份,工程地点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合同固定总价款为196万元,是乙方为完成设计图纸范围内施工等全部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10日内,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函;本工程无预付款,土建部分工程完工并验收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60%,绿化苗木部分完工并验收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工程全部完工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并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竣工结算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本次付款时需提供全额发票),余5%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无违约责任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乙方每次请款时向甲方开具与应付工程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工期30日历天(不包含绿化部分),计划开工日期定为2018年8月27日,土建部分计划竣工日期暂定为2018年9月25日,绿化部分计划竣工日期暂定为2018年10月3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通知单为准;工程的质量要求:合格;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土建部分18个月,苗木绿化部分30个月,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起算。质量保修金金额为结算价款的5%;质保金退还:工程完工、质保期满无违约责任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土建、绿化部分按质保期限分别退还);工程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若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18日,监理单位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监理单位意见:同意竣工。 2019年8月8日,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实公司)作出豫求实结字[2019]第616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审核结果:本工程审定金额为2055935.31元。原、被告及求实公司在该工程审定金额为2055935.31元的审定签署表上加盖印章。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191民初187号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东广场项目已完成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核,被告保税公司应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并对该部分应付款项作出处理。 后被告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20)豫01民终5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2019年5月15日,华夏公司向保税公司出具《苗木养护方案》一份,对园林苗木的养护措施、年养护管理具体计划、病虫害防治办法、雨季养护措施及养护人员组织安排进行了说明。 2020年4月16日,华夏公司向保税公司发出《关于E贸易博览交易仓储中心项目东广场道路施工合同内容事项催办函》,催告保税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向华夏公司出具相关部门的有效审计信息。该《催办函》通过EMS的方式发出,保税公司2020年4月21日拒收。 2020年8月6日,保税公司向华夏公司邮寄了《工程联络单》,内容为保税公司因未整改及养护苗木多次向华夏公司下发《工程联络单》,现出现严重问题,1、绿化带内杂草丛生,草坪无人修剪;2、鸡爪槭、紫叶小檗、女贞球等大量枯死。附件:现场照片。
一、被告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796.7655元及逾期利息(以102796.765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止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河南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4元,被告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张振红
书记员  徐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