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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青岛***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10853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崔珊珊,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宗华,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理,系该局局长。
被告青岛***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阳路西端阳光丽苑3号楼1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公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文海,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1栋。
法定代表人沙庆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庆明,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彦敏,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网络资产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城阳广播电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陆文悦,系该单位局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甲。
法定代表人崔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网络资产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城阳广播电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城阳广播电视中心错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7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永强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