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10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华,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珊珊,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理,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海,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阳路西端阳光丽苑3号楼1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公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全,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06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庭审中已查明,涉案古力井盖属于青岛市城阳区地下信息共用管网(近期)项目,该项目由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与被上诉人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懋公司)签订了项目协议。涉案管道系被上诉人青岛华懋公司中标后投资建设,被上诉人青岛华懋公司拥有该项目25年的经营期。因此,两被上诉人系涉案古力井盖的所有者、管理者。被上诉人青岛华懋公司将涉案管道再次出售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其作为涉案管道管理者的身份。且被上诉人青岛华懋公司出售管道这一行为是否符合两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均未经过确认。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特提出上诉。
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青岛华懋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告请求各被告依法赔偿损失348485.06元。2.诉讼费用由各被告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2日7时许,原告驾驶鲁B×××××号车辆沿青岛市宝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阳西路右转弯时,右前轮压到古力井盖,古力井盖翘起,与鲁B×××××号车辆底盘接触,致车辆弹起,车辆受损,原告及车上其余4名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动承担了先行赔偿责任,及时支付医疗费,并与乘客谢方伟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共支付谢方伟赔偿款28637.44元。另外,原告自己也受伤花费医疗费,还向四位乘客进行赔偿。事故中,弹起的古力井盖系被告所有、使用并管理,故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辩称,该被告既不是涉案古力井盖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人、管理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被告不是涉案古力井盖管理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被告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地下信息公用管网项目建设,被告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拥有该项目25的经营期,在经营期内有权对相应的管道设施出售、出租给用户或者与用户搭建。涉案古力井盖所在管道系被告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投资建设。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古力井盖所在管道井出售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网络资产分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城阳广播电视中心,并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搭建该管道。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该四家公司管理、使用涉案古力井盖所在的管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受到损失后向管理人主张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被告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古力井盖的管理人,原告向该两被告主张赔偿,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代理律师崔珊珊提交申请一份,申请追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网络资产分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城阳广播电视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被告。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青岛华懋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网络资产分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城阳广播电视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就涉案公用管网质保期满后(本案机动车事故发生于质保期满后)的维护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涉案公用管网的古力井盖致上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被上诉人青岛华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涉案古力井盖所属地下信息公用管网项目的建设,并拥有该项目25年经营期。根据一审审理期间青岛华懋公司的举证,该公司分别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网络资产分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城阳广播电视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管网的使用合同,但对该公用管网维护等事宜并未约定。为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减轻诉累,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应追加相关主体进入诉讼。
综上,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事实,应对本案继续审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0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虹
审判员 许凌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