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29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南关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84TDXY。
法定代表人:厉运平,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凯萍,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居民身份证登记住所地莒县阎庄镇孙家山沟村386号,现住莒县昭阳花园北区。
一审被告:莒县通达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烟台中路1号高层次创新创业园莒州创新创业中心D1三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9364197XR。
法定代表人:李林松,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山东芳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陵阳街道东莒工业园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NQMWH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莒县通达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芳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9元,减半收取4904.50元,由上诉人***、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雪雁
审判员  王林林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