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莒县通达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2执保61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莒县通达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鲁1122民初449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于当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竹建设有限公司在该行15×××75账户内存款45万元,实际冻结0元,原因余额不足;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莒县通达管线工程有限公司81×××37账户内的存款10万元,实际冻结0元,原因余额不足,以上存款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于2020年7月13日向中国银行日照威海路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在该行账户内的存款5万元(账号23×××12),实际冻结46.49元,原因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因***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3191109292271账号已销户,无法实施冻结。
至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122执保614号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