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1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原济南军区联勤部老干部书画研究会秘书长,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山东盛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盛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3号楼8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阎庄镇爱国社区(文化东路以北书香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兆娟,董事。
***与***、山东盛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15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
一、被告***、山东盛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8万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6万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24万元,自2021年7月起至2026年9月止每季度月底前分别支付15万元,余款13万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二、被告***、山东盛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共计72万元,自2021年起至2026年止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12万元;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35440元,减半收取计177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盛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因***、山东盛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053.94元已冻结且扣划,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了相应的部分债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房产证号:济南20200033766);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对外投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盛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