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9民初1920号
原告:***,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中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春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哈尔滨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爱民街**********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1元,减半收取4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