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3民初457号
原告: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1号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炜,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雯,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简汉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梅,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国海,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宁路桥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屏山二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宁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炜、周雅雯,被告屏山二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梅、简国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宁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79935.29元及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随机摇珠方式被确定为“屏山二村环村西路路灯安装及屏山小学正门空地公园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并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与被告签订了《屏山二村环村西路路灯安装及屏山小学正门空地公园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屏山改造工程,承包范围是按照被告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有关资料等说明的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完成屏山二村环村西路路灯安装及屏山小学正门空地公园改造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大包干。该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6点明确约定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工程完成50%,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3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齐竣工资料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的70%;(3)工程竣工结算经番禺区财政局基建评审机构审定并取得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4)余下5%的工程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另外,该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保修时间为壹年”。该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通知于2013年8月1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承包工程的改造,并于2013年10月10日竣工。改造工程竣工后,被告对改造工程的灯杆根部混凝土厚度、熔断器安装情况、安装墙灯高度等标准规定项目进行验收,并就该改造工程的最终造价进行结算。2013年10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确认改造工程实际完成的项目及工程量达到实际要求,工程质量合格;改造工程的结算价为543935.29元。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7年1月19日也出具了《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确认了涉案工程的审定金额为543935.29元。然而遗憾的是,被告在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并已接收实际使用后,且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已届满的情况下,被告却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于2017年7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64000元,工程余款279935.29元至今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屏山二村环村西路路灯安装及屏山小学正门空地公园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屏山二村委会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涉讼工程项目是2012年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所需资金来源70%为区财政资金,10%为街道财政资金,20%为村自筹资金,因此被告只需承担涉讼项目20%的工程款;2.根据被告提供的有“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涉讼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总施工期为113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70天工期。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第13.2.1款及第九条第35.2款的约定,原告造成工期延误的,从逾期之次日起应按每天经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审定合同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因此,被告有权主张扣减的违约金116946.09元;3.原告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经常变更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专业条款第二条第7.2款的约定,被告有权按2%的合同价款即10400元扣款;4.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均拒绝进行修缮。涉讼工程的路灯目前均未通电,无法正常使用。综上,被告认为无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2年6月27日,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石壁街农村办出具《2012年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贴立项批复》,载明已收悉石壁街上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区财政补贴立项申请材料,同意屏山二村环村西路路灯安装及屏山小学正门空地公园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预结算评审和招投标按区、镇(街)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评审后,根据其办下发的《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立项、补助资金划拨程序指南》报送拨款申请材料。
2.2013年6月18日,屏山二村委会向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出具《资金证明》,载明涉讼工程所有资金已落实,所需建设资金来源为70%区财政资金、10%街道财政资金和20%村自筹资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农业科盖章确认区属资金已落实。
3.2013年7月12日,屏山二村委会作为招标人,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作为见证方,于《中标通知书》中盖章确认,载明经随机摇珠方式选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路宁路桥公司作为涉讼工程的中标单位,承包内容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发包内容,中标价为520000元。
4.2013年,屏山二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路宁路桥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屏山二村环村西路路灯安装及屏山小学正门空地公园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承包范围为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有关资料等说明的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完成涉讼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大包干;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7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520000元;除非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原因,本工程不同意其它任何理由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必须在工期延误后7天内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确认,逾期申请发包人不予接纳;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方式,合同价款在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在风险范围外按照施工期间广州市有关工程计价文件规定和材料指导价格执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1)工程完成50%,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3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齐竣工资料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的70%;(3)工程竣工结算经番禺区财政局基建评审机构审定并取得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4)余下5%的工程款在工程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发包人逾期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工期顺延,每逾期一天,从逾期的第二天起,发包人每天按所欠工程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在收到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后14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手续,每逾期一天,从逾期的第二天起,发包人每天按所欠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逾期组织竣工验收及结算,从逾期的第七天起,每逾期一天,从逾期的第二天起,发包人每天按合同价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由财政支付,因财政资金拨款延误而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逾期竣工的理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从逾期的第二天起,承包人每天按经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审定合同结算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本合同要求,则按经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审定后的结算税前总造价下浮3%办理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负责无偿返工至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工期不予延长,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进一步索赔;承包人不按期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成的结算资料,从逾期的第二天起,每天扣减经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审定的结算总造价的5‰;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保修时间为壹年;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且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发包人按照约定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的保修费用不予返还;等等。
5.2017年1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涉讼工程的《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其上载明涉讼工程结算价的审定金额为543935.29元,路宁路桥公司及屏山二村委会均在该表上盖章确认。
6.2017年3月31日,屏山二村委会、中国共产党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支部委员会就涉讼工程共同向番禺区委农村办提交《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划拨申请书》,载明:涉讼工程经该办同意补助申请,其村在镇(街)农村办的监督下,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完成了建设项目验收和结算手续,项目立项价为33万元,中标价为52万元,结算价为54.393529万元,资料完整、手续齐备,现申请划拨项目补助资金23.1万元,请审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在该申请书下方盖章确认,并批注“情况属实,同意上报,请予拨款”。
7.2017年7月11日,屏山二村委会通过银行转账向路宁路桥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64000元。
8.2017年7月12日,屏山二村委会上报涉讼工程的《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划拨申请表》,其上载明结算金额为54.393529万元,村自筹资金为27.993529万元,申请区补助资金为23.1万元,申请街补助资金为3.3万元。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于该日盖章确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7月31日盖章确认,并批注“同意支付”。
9.2018年5月29日,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受路宁路桥公司委托向屏山二村委会邮寄《律师函》,要求屏山二村委会于2018年6月22日向路宁路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余款279935.29元。该函于次日妥投。
10.2019年1月7日,路宁路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屏山二村委会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确认以下事实:1.涉讼工程的结算工程款为543935.29元;2.屏山二村委会已向路宁路桥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264000元,剩余279935.29元尚未支付。
现双方主要就以下问题产生争议:
一、涉讼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路宁路桥公司主张涉讼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0日,保修期为一年,自涉讼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即2013年10月10日起开始计算,2014年10月9日届满。涉讼工程完成后,其于2013年10月15日开始协助屏山二村委会办理相关的竣工验收以及送审手续。为此,路宁路桥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涉讼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予以证明,该报告载明结算价为54.393529万元,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0日,施工单位质量评定结论为实际完成的项目及工程量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合格。路宁路桥公司在该报告“施工单位”一栏盖章确认,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屏山二村委会在“建设单位”一栏盖章确认。对此,屏山二村委会确认该报告上的章为其公章,但该报告无其项目负责人的签名,亦无填写具体日期,且与事实不符,故其不确认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屏山二村委会则主张根据其提交的发出日期为2014年3月24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讼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涉讼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起算,2014年11月30日届满。另该报告载明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路宁路桥公司及屏山二村委会均于该报告盖章确认。
二、屏山二村委会对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否存在过错。路宁路桥公司主张根据涉讼合同约定,屏山二村委会应于取得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即2017年1月19日后14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但屏山二村委会在办理送审的过程中存在延误,且剩余工程款至今未向其司支付,故其司主张应自评审报告出具的次日开始向屏山二村委会计收违约金。对此,屏山二村委会称其需根据路宁路桥公司提供的资料才能送审,但路宁路桥公司直至2017年才向其交付资料,故其于2017年才送审。涉讼工程是政府项目,其至今未收到政府财政拨款,因此其对未支付工程款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违约金,且涉讼工程无法正常使用,亦未向其交付。对于屏山二村委会的上述陈述,路宁路桥公司认为屏山二村委会作为发包人,有义务对涉讼工程进行及时的竣工验收及结算。涉讼工程已实际交由屏山二村委会使用多年,屏山二村委会所述涉讼工程无法正常使用是由于该村与供电部门关于路灯供电问题所致,与其施工无关,否则财政部门也不会拨款。而屏山二村委会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资料予以证明该村未支付工程款系由于财政资金拨款延误所致,且根据屏山二村委会提交的资金证明,其中已经明确涉讼工程所有资金已经落实。
经本院询问,就屏山二村委会提出的路宁路桥公司工期延误、频繁更换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需扣减违约金的意见,屏山二村委会明确表示其不提起反诉,上述意见仅为答辩意见。
另经本院再次询问财政拨款情况,屏山二村委会称其于2017年申请财政拨款,至今只收到264000元,已全数向路宁路桥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路宁路桥公司与屏山二村委会签订的涉讼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涉讼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且经财政部门审定结算工程款为543935.29元,而屏山二村委会已支付部分工程款264000元,剩余工程款尚未支付,故路宁路桥公司要求屏山二村委会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279935.29元的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屏山二村委会抗辩称路宁路桥公司施工工期延误、频换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而需扣减相关违约金,屏山二村委会对此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经本院询问,屏山二村委会明确其就此不提起反诉,故就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就路宁路桥公司要求屏山二村委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根据涉讼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后14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手续,每逾期一天,从逾期的第二天起,发包人每天按所欠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已于2017年1月19日出具涉讼工程的《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故屏山二村委会应自2017年1月19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2月13日前向路宁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故屏山二村委会自2017年2月14日起即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理应就该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屏山二村委会虽抗辩称因财政资金拨款延误导致其逾期付款,其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但对此并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屏山二村委会提供的《资金证明》及《番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划拨申请表》,涉讼工程的资金于开工前已落实,屏山二村委会未付的工程款金额与该村自筹资金金额一致,同时屏山二村委会亦确认政府财政已实际拨款264000元,可见屏山二村委会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其自筹资金部分,故就屏山二村委会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路宁路桥公司主张屏山二村委会在办理送审的过程中存在延误,主张自评审报告作出之日之次日开始计收违约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屏山二村委会向路宁路桥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279935.2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就路宁路桥公司诉请的违约金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路宁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79935.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279935.2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99元,由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杏仪
人民陪审员  梁少玲
人民陪审员  梁焕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