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南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143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8467.51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210005178]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因保全不当对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人民币328467.51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8467.51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卉
书记员 薛培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