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8648号
上诉人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信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港桥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宁路桥公司)、深圳市泽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信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后,穗信路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深圳市泽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不确认上诉人的追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股权转让、委托管理协议书》第5条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借款本息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并没有直接排除上诉人的追偿权利,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在已经认定泽信担保公司承担保证人责任后有权追偿的情况下,不认定上诉人享有追偿权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南沙港桥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路宁路桥公司、泽信担保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南沙港桥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路宁路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日罚息为0.05%,从2018年8月4日暂计至2020年3月1日是345000元)。2、判决穗信路桥公司、泽信担保公司为路宁路桥公司诉讼请求1的义务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3、判决穗信路桥公司、路宁路桥公司、泽信担保公司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状内容,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判决主文中应否明确上诉人对路宁路桥公司的追偿权。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那么无论在相应判决主文中是否写明该追偿权均不影响保证人的合法权利;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亦仅是为了增加判决的可执行性而作出的倡导性规定,一审法院考虑上诉人与债务人路宁路桥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公司法方面的法律关系而不在本案中对上诉人追偿权作出明确处理,没有在实质上侵害上诉人权益,并无不当,上诉人可依据上述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即“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在判决书中明确其追偿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6元,由上诉人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谷丰民
书记员  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