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3896号
原告: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6498450D。
法定代表人:周志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勤,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姜力,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1、303号4层(仅限办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73832392。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英,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后变更为何东恩,系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泽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六路苍松大厦北座190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57077N。
法定代表人:黄鸿涛。
第三人: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1号4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55564306K。
法定代表人:王耀波。
原告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泽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勤,被告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信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恩,和第三人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宁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耀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泽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信担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沙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穗信路桥公司偿还股权委托管理费本金1312800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本金为1312800元,日罚息为0.05%)。2、被告穗信路桥公司支付股权委托违约金暂定为10780700元。(具体数额以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报告为准)。3、被告泽信担保公司为被告穗信路桥公司诉讼请求第1、2项的义务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4、被告穗信路桥公司、被告泽信担保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2日,穗信路桥公司、路宁路桥公司、泽信担保公司(历史名称“深圳亚洲金控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四方共同签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委托管理协议书》(下称“协议书”),股权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股权委托管理期间,穗信路桥公司为获得南沙港桥公司持有的路宁路桥公司48%股权的受托管理权而向南沙港桥公司支付对价,即每年管理费1312800元,穗信路桥公司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八条约定,如穗信路桥公司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泽信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违约事项发生并收到南沙港桥公司书面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穗信路桥公司应付未付的管理费支付给南沙港桥公司。至起诉时,应付未付的管理费本息为1472961.60元。但截至今日,穗信路桥公司从未按协议书约定支付管理费,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经原告评估,股权委托到期日账面净资产与股权委托开始日账面净资产差异巨大。按照协议书约定,穗信路桥公司需支付违约金10780700元。同时泽信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支付该违约金。但截至今日,穗信路桥公司从未按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该合同履行期限既然届满,委托管理期限已经结束,但是上述被告虽然经原告多次催促其履行义务,但其均置之不理。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穗信路桥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如下:一、穗信路桥公司与原告是路宁路桥公司的两个法人股东,穗信路桥公司占股52%,原告占股48%,本案原被告四方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约定各方对于600万元借款、委托管理费用、路宁路桥公司账面资产的保值以及对于在原告增资后税务的负担等情况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由于原告在2019年4月15日明确提出不再继续委托穗信路桥公司管理其股权,并且将其持有的路宁路桥公司的股份48%挂牌出让,正式退出路宁路桥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路宁路桥公司和穗信路桥公司与原告开始治谈四方协议以及相关股权的挂牌出让的衔接事宜,包括路宁路桥公司尚欠原告的120万元借款、131万元的委托管理费、路宁路桥公司尚欠穗信路桥公司的700多万元的借款、原告尚欠路宁路桥公司或穗信路桥公司的98万元税款以及原告占有路宁路桥公司的48%股权寻找合作方等事宜。二、为了顺利处理上述事宜,原被告双方也陆续委托相关的审计评估机构开展前期的工作,因此在审计评估前,原告起诉主张归还借款和管理费不利于解决双方的其他纠纷,本案各方既牵涉到股权纠纷、两股东与路宁路桥公司的借款纠纷,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委托管理纠纷,还有委托管理前的税务等债务问题纠纷。因各方对于相关的款项没有进行核销对账,特别是税款的对账,因此,路宁路桥公司和穗信路桥公司拒绝支付借款和管理费具有合法合理的抗辩依据。三、原告主张的借款或管理费的利息/罚息没有依据,理由同第一点。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定穗信路桥公司应当支付管理费,也是应当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进行支付,而不是按照罚息标准进行支付。四、由于原告、路宁路桥公司和穗信路桥公司三方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各方牵涉的问题较多,时间较长,如果单一处理,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存在国有资产的稳定等问题,所以穗信路桥公司和路宁路桥公司均希望各方继续按此前的会议精神,平等协商一揽子问题,否则将导致公司出现清算等更为复杂的问题。希望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能给予充分的时间和解,并从有利于企业发展角度予以考虑。
第三人路宁路桥公司辩称:同意穗信路桥公司的答辩意见,原、被告是合作伙伴,合作超过10年,但原告要求退出公司,路宁路桥公司一直协商,最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关于互欠金额比较复杂,还涉及股权转让等,希望给予一定的调解时间。
被告泽信担保公司没有应诉或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南沙港桥公司和穗信路桥公司是路宁路桥公司的两个股东。泽信担保公司曾用名“深圳亚洲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2日,穗信路桥公司、路宁路桥公司、泽信担保公司与南沙港桥公司四方共同签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委托管理协议书》(下称“协议书”),主要约定,南沙港桥公司将其持有的上述股权比例中的3%公开转让,穗信路桥公司参与竞购,如穗信路桥公司未能竞购取得,则南沙港桥公司将其持有的48%的股权委托给穗信路桥公司管理,期限为5年。穗信路桥公司为获得南沙港桥公司持有的上述股权而向南沙港桥公司支付每年管理费131.28万元,于每年六月三十日支付,遇节假日顺延。第四条约定:穗信路桥公司承诺在股权委托管理期间实现路宁路桥公司保值增值,采用双指标控制,即股东权益的账面净值和评估价值均不得低于委托经营开始日。具体目标如下:1、委托经营期结束日经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当日路宁路桥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不得低于2317.56万元;委托经营结束日经审计机构确定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之和不得高于委托经营结束日前一年营业收入的88%,否则超过部分金额应等额减少路宁路桥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2、委托经营期结束日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路宁路桥公司的当日全部股权价值不得低于委托经营开始确认的评估价值2568.3万元。如果违反第四条约定,穗信路桥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为下述两个差额中的较大者,1、委托到期日路宁路桥公司的股东权益评估值与委托开始日路宁路桥公司的股东权益评估值2568.3万元之间的差额;2、委托到期日路宁路桥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与委托开始日路宁路桥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2317.56万元之间的差额。泽信担保公司对穗信路桥公司归还前述管理费、违约金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违约事项发生并收到南沙港桥公司书面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泽信担保公司将穗信路桥公司未付的管理费、违约金支付给南沙港桥公司。泽信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穗信路桥公司有追索权。泽信担保公司的保证限额是1800万元,保证期间是股权委托管理期限到期后180日止;第十九条还约定:本协议涉及的款项支付,应按约定时间完成,否则按未支付金额及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
2014年12月31日,各方补充约定,上述协议书以2014年9月15日为股权委托管理期限的起始日。按协议书约定,委托管理期5年,即至2019年9月14日到期。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双方就本案委托管理费的清偿问题和借款问题等产生纠纷,南沙路桥公司分别提起诉讼。
2021年3月24日,穗信路桥公司向南沙港桥公司支付1312800元。穗信路桥公司称该款为向南沙港桥公司支付的管理费。
南沙港桥公司申请就路宁路桥公司在2019年9月14日的账面净资产进行审计。经本院摇珠选定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作为审计机构,该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专项审计报告》中审计结论为“(一)审定的净资产金额,由于路宁路桥公司存在收入成本列账不匹配,收入账面记录不完整、固定资产和存货存在盘盈、往来账款回函不符部分无法确认具体的项目成本等情况,我们仅对路宁路桥公司提供账务数据发表有限的审核意见…我们依据2019年9月30日的科目余额表和2019年9月明细账倒挤的2019年9月14日报表数据作为审计基础数据。经审计调整,路宁路桥公司账面净资产为27995304.2元。(二)影响净资产金额的其他事项,1、收入与成本核算不配比、部分合同未确认收入;2、部分房屋管理费、水电费收入未入账;3、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及时入账;八、特别事项说明1、与股东穗信路桥公司关联方交易;2、2011-2013年企业所得税补缴税金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情况。”等等。南沙港桥公司对上述《专项审计报告》表示报告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导致审计报告不能证明本案的关键事实。不真实、不合法的内容主要为:1、往来函证无法核实的情况,应根据路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二)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2、购入拌站设备未入固定资产,导致没有折旧,导致净资产数值明显虚高。3、税费未及时调整的情况,“应交堤围防护费”、“应交营业税”已取消,应账务调整。4、收入与成本核算不匹配的情况,路宁公司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情况和部分房屋管理费、水电费未入账等行为,该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嫌疑。5、路宁和穗信的关联交易真实性存疑。6、路宁和穗信间的借款真实性存疑。7、2011-2013年企业所得税补缴税金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穗信路桥公司对《专项审计报告》表示审计报告如实披露了路宁路桥公司的财务情况,根据该审计报告的结论2019年9月14日路宁路桥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27995304.2元,南沙港桥公司主张穗信路桥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
南沙港桥公司还申请就路宁路桥公司在2019年9月14日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经本院先后摇珠选定广东天华华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广州新日华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上述机构由于资质或者认为缺乏相关材料不承接委托评估业务决定。其中广州新日华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作出《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申请》,内容为“根据贵院提供的中准粤专项[2020]7054号《专项审计报告》披露,截止2019年9月14日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无法核实其存在性、真实性及准确认、收入成本不匹配、部分收入未确认、部分固定资产未入账等问题。因此我司认为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被保证,不具备评估的基础,特向贵院提出不承接委托评估申请”。
另,本院多次要求穗信路桥公司、路宁路桥公司提供2018年的年度财务报表,但均未提供。
本院认为:南沙港桥公司、穗信路桥公司、路宁路桥公司以及泽信公司签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南沙港桥公司将其持有路宁路桥公司的48%股权委托给穗信路桥公司管理,以及泽信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应遵照执行。关于南沙港桥公司要求穗信路桥公司支付拖欠的委托管理费1312800元及利息问题,穗信路桥公司不否认拖欠该管理费,并在本案审理过程2021年3月24日通过银行向南沙港桥公司转账支付了1312800元,但对南沙港桥公司关于利息的计算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依约定该委托管理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而实际支付时间系2021年3月24日,拖延了267天,理应支付利息。南沙港桥公司主张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故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关于南沙港桥公司要求穗信路桥公司支付股权委托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协议书约定判定穗信路桥公司违约的条件是双指标控制,即股东权益的账面净值和评估价值均不得低于委托经营开始日,可见基准日的股东权益的账面净值和评估价值成为判定是否违约的关键。因此,南沙港桥公司向本院申请审计评估。经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结论显示,路宁路桥公司在穗信路桥公司独自管理期间财务存在大量不合规甚至缺失重要的凭证,导致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存在显著的偏差,股东权益价值更无法评估,本院认为该审计结论不能做定案依据,且原因归责于穗信路桥公司,应由穗信路桥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南沙港桥公司主张穗信路桥公司存在违约予以确认。至于违约金如何计算,依协议约定应从委托开始日与委托到期日的股东权益的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之间的差额,但由于穗信路桥公司的原因,无法确定委托到期日的上述数值,导致未能计算出两者之间的准确差额,而南沙港桥公司亦未能对其主张的违约金提供任何依据及作出合理的解释,难予酌情认定具体违约金,故本院驳回南沙港桥该诉求,待有新的依据后再另行主张。
依协议约定泽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故应对穗信路桥公司承担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利息(以131280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泽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泽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符晓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