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247号
原告: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6498450D。
法定代表人:周志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1号4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55564306K。
法定代表人:王耀波。
第三人: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1、303号4层(仅限办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73832392。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被告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宁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耀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信路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沙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原告南沙港桥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做出的穗路宁股议[2020]1号-5号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即《关于要求股东加快股权转让实现公司正常经营的决议》、《关于修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管理规定〉的决议》、《关于修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事项审批办法〉的决议》、《关于修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决议》、《关于尹剑等人员职务的任命的决议》。事实与理由:被告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公路工程及相关设计服务;建筑钢结构、预制构建工程安装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沥青及其制品销售;公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注册资本3200万元。被告股权情况为:原告对被告持股48.4351%,第三人对被告持股51.5649%。2020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告知原告此次会议的事项包括:1.关于要求股东方(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完成股权转让工作的议案;2.关于合理调整公管时期路宁公司经营管理架构的议案;3.关于修改路宁公司公章管理制度的议案;4.关于修改路宁公司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5.关于由大股东委派财务经理及综合部经理的议案。原告在9月24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发现通知书并没有随附与议题相关的议案资料。考虑到原告系国有企业,就其对外投资项目所涉的股东决议事项需先进行内部决策后方可在股东会上做出表决意见。如没有审议资料,则原告无法完成内部决策流程,也就无法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故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回函给被告,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详尽的股东会审议题相关的议案资料,并要求开会时间双方另行议定。但被告收到原告的复函后,并未补充审议议案资料给原告,也未进一步与原告协商股东会另行召开的时间。而是在2020年10月9日强行召开了股东会。被告于2020年10月9做出股东会决议,却在2020年11月18日才向原告邮寄了《关于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事项的通知》,告知原告其已作出了一系列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并称该股东会决议有效。原告收到该通知后发现,通知书上呈现的决议事项超过了召开股东会通知上写明的股东会议事项范围。并且第三人作为大股东主导通过的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做出的决议事项违背了双方在共管期间的共识,令原告的权益受损。遂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以书面函件形式对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做出的决议内容提出异议。但被告以及第三人未对原告的异议作出回应。由上,原告认为:原告真正收到股东会召开通知的时间为9月24日,距离10月9日召开股东会会议是不足十五天的。同时,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交与表决议题相关的议题资料。在原告提出交付议题资料以及调整会议召开时间的请求后,被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议题资料给原告,更未能对会议召开时间是否调整做出回应。而是强行召开股东会,并做出了超越股东会召开通知书上的议题范围的多项决议,剥夺了原告作为股东对公司经营事项的决策权。故此,被告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存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情形。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却未能得到被告任何回应,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路宁路桥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1、原告称9月24日才收到被告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被告认为9月22日上午9点原告就收到了,原告提供了假的证据。2、原告所称被告未能进一步提供的资料给原告,实际上被告已经提供了。
第三人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公司没有答辩,亦无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路宁路桥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股东为原告南沙港桥公司和第三人穗信路桥公司,(2014年8月12日时)分别占有51%和49%的出资额(股份比例),现由王耀波任法定代表人。
穗信路桥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杰、尹剑及王耀波,由李杰任法定代表人。
南沙港桥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由周志洪任法定代表人。
2014年8月12日,穗信路桥公司、路宁路桥公司、泽信担保公司与原告南沙港路桥公司四方共同签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委托管理协议书》(下称“协议书”),主要约定,南沙港路桥公司将其持有的上述股权中的3%公开转让,穗信路桥公司参与竞购,竞购成功后南沙港路桥公司将其持有的48%的股权委托给通过竞购持有52%股权的穗信路桥公司管理,期限为5年。其中第二条约定路宁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穗信路桥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后确定人选为王耀波),路宁路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全部由穗信路桥公司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3%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修订路宁路桥公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做相应的调整,确保穗信路桥公司在委托经营期内对路宁路桥公司能独立自主行使经营权。
2014年8月25日,南沙港路桥公司与穗信路桥公司对路宁路桥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其中第十一条一股东会的职权增加“股权委托经营期间,股东会职权中除上述需要召开股东会表决的其他职权,公司所有股东同意将该部分职权授权给总经理行使”。
第十一条二议事规则保留不变: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两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
第十一条三原为:公司设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注:成员人数应为3-13人);董事会对股东负责。现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由5位董事组成,由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委派三位董事、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两位董事,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四保留不变,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经理)。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现修改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董事长由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委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总经理由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股权委托经营期间,总经理由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委派。后,在委托经营期间,总经理由穗信路桥公司委派的董事长王耀波兼任,直到委托经营期届满后才更换为路宁路桥公司委派的柴仁民。
2019年9月5日,路宁路桥公司作出路宁董会三届2号《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一、会议确认了对委托经营期到期后的一系列工作安排及调整:1.恢复至委托经营期前的管理方式。2.企业议事规则。原则同意继续执行原有议事规则,如存在与国有资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则同意按国有资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修改原议事规则,并由董事会会签确认。3.人员架构调整。(1)过渡期内按原有架构执行;(2)过渡期内,财务副经理(不授薪)由港桥公司派驻;(3)路宁公司提供在职人员名单给港桥公司,包括:职务、级别岗位说明书、社保在册证明(6月、7月、8月连续资料)。4、财务制度建立更新。按现有财务制度执行,并严格监管、落实执行。……四、鉴于穗信公司管理团队与路宁公司管理团队存在架构及人员重叠问题,董事会要求路宁公司对上述两团队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界定并报送公司两股东。报股东后由股东会对上述涉及人员另行调整。出席董事签名:王耀波、陈素容、王景华、陈家俊(授权代表)、柴仁民。
2019年9月19日,路宁路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柴仁民主持,参加人员有王耀波、柴仁民、何日萍、杨江贻、黎淑敏、谢容容、汤育平等人,会议主要对委托经营期结束后共管期间的事项做出具体安排,并作出穗路宁[2019]03号《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一、会议同意公司公章由原来的单人保管变更为股东双方委派专人共管。具体保管人为:黎淑敏、汤育平,所有需盖公章的资料按公章管理制度完成审批流程后交保管人审核资料后方可盖章。二、会议同意变更公司网银密钥持有人。网银一级提交密钥由出纳持有,网银二级审核密钥由财务部副经理持有,如有网银三级审核的,三级审核密钥由财务部经理持有。三、会议同意调整公司财务审批权限。所有财务审批事项需经财务副经理审核,其他审批权限按《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事项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四、会议同意对穗信公司与路宁公司现有的办公人员、办公场地、财务账套、档案资料等进行疏理和分离,于2019年9月23日前将具体分离名单及分离情况报公司总经理。五、为更好的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及管理干部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会议同意公司的办事流程必须严格按《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和廉政录入管理办法》执行。
路宁路桥公司作出穗路宁(2020)23号《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我司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控股股东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经研究,拟定于2020年10月9日下午2:30在路宁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包括:1.关于要求股东方(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完成股权转让工作的议案;2.关于合理调整共管时期路宁公司经营管理架构的议案;3.关于修改路宁公司公章管理制度的议案;4.关于修改路宁公司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5.关于由大股东委派财务经理及综合部经理的议案。该《通知》于9月22日到达南沙港桥公司。南沙港桥公司于9月27日复函给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耀波,称“本应9月22日收到,由于邮寄的联系电话等信息模糊,邮递员无法及时联系我公司收件,导致我公司收件延迟至9月24日,且我公司未收到关于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相关议案材料,无法对审议事项进行研究。为股东会会程顺利有效,我公司建议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向各股东提供详尽的,需审议议案材料,开会时间另行议定”等等。
2020年10月9日,路宁路桥公司董事会给南沙港桥公司发出《关于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为2020年10月9日在路宁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到股东2家,实到股东1家,代表公司52%股权,并邀请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符合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会议的召开及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一、为缩短受到港桥公司股权转让工作的影响时间,控股股东穗信公司要求港桥公司加快股权转让进度,这对股东双方有利,如不能在2020年12月21日前实现挂牌交易,穗信公司将不参与竞标作为考虑事项。二、决议通过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制度。撤销2019年9月20日的总经办会议所作出的临时安排,港桥公司外派的财务副经理不再对公司公章有管理权限,也不再对财务凭证及财务软件有审核特权,公司的财务审批权及其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按【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公司公章按【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管理办法】修订执行。三、决议重申董事长权限:根据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规定,公司董事长除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行使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决定权。四、决议通过审计事项。五、会议评价了总经理工作业绩,认为现任总经理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并已造成失责渎职,甚至以港桥公司领导不同意开展新业务为由,利用公章和财务审批权限,严重阻挠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导致路宁公司近一年多来不能开展新业务,给路宁公司和国有资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开会研究并予以免职,要求港桥公司重新委派总经理人选;根据公司章程和合作合同规定,会议通过控股股东推荐的常委副总经理、综合部经理和财务部经理岗位人选,授权公司董事会落实。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所通过的事项,并授权董事长将相关决议通知其他股东。“王耀波”在落款处签名。
2020年11月19日,南沙港桥公司收到《关于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事项的通知》。
2020年11月30日,南沙港桥公司作出广南港桥函[2020]140号《关于路宁公司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事项意见的函》回复穗信路桥公司,主要内容为……二、对于“撤销2019年9月20日的总经办会议所作出的临时安排,港桥公司外派的财务副经理不再对公司公章有管理权限,也不再对财务凭证及财务软件有审核特权”的决议事项,我公司表示不同意、不认同。2019年9月20日的路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是路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高管人员共同参议纪要载明参会人员同意公章由原来的担任保管变更为股东双方委派专人共管,所有财务审批事项需经财务副经理审核,会议安排符合贵我双方于2010年签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合同》约定的“股东各方真诚合作,依法公司权益”的合作初衷。我公司与贵公司、路宁公司以及担保公司于2014年8月签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委托管理协议书》(下称《四方协议》),我公司将持有的48%的股权委托贵公司管理,期限5年,第二十条约定五年委托经营期结束后,如双方无法达成再次委托经营的含意,具体经营方式再议。路宁公司2014年的《章程》是配合《四方协议》进行修订的,当前委托经营期已结束,贵我双方理应结合双方合作初衷,与我公司共同协商,参照《增资合同》和2010年的《章程》,重新制订路宁公司的章程。2010年的《章程》明确规定综合部经理和财务部经理均由我公司推荐。2019年9月20日的路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确定我公司外派人员拥有公章的共管权和财务审核权是合法合理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路宁公司章程中股东享有“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的规定,参会人员既有我公司代表,也有贵公司代表,表示该会议纪要是股东双方代表共同协商的结果,即使需要更改该会议纪要决定的安排事项,也应当由股东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后作出更改,而不应在我公司缺席股东会的情况下,通过贵公司单方面决策随意推翻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会议纪要,此行为损害了我公司作为股东合法合理参与公司经营和监督的权益,违背双方合作的初衷,也与《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相符合。三、对于《通知》中决议重申董事长行使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决定权的事项,我公司表示不同意、不认同。2010年《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董事长除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行使公司重大事务和行政事项决定权,而非董事长行使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决定权的事项。同时,2010年《增资合同》明确董事长我公司委派。由于2014年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对路宁公司进行管理,为配合贵公司管理期工作,双方于2014年5月8日重新修订《章程》,2014年《章程》取消2010年《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董事长并无行使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的决定权……五、对于判定我公司委派的总经理失职并予以免职的决议事项,我公司表示不同意、不认同。柴仁民同志自2019年10月由我公司推荐至路宁公司任总经理,该任职经路宁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柴仁民同志任路宁公司总经理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工作,为规范路宁公司经营管理、理顺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公司业务正常开展,承担了大量工作和巨大责任。
2020年12月,南沙港桥公司收到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的穗路宁股议[2020]1号-5号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路宁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在路宁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到股东2家,实到股东1家,广东南沙股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港桥公司)接到通知未出席,广州穗信路桥检测有限公司(简称:穗信公司)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路宁公司52%股权,符合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中有关公司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本次会议的召开及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通过股东和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决议如下:
穗路宁股议[2020]1号《关于要求股东加快股权转让实现公司正常经营的决议》(下称1号股东会决议):一、控股股东已在2019年召开的第一次股东会上,同意港桥公司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路宁公司48%股权,同时同意由其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评估,计划2019年12月底完成,但该事项至今非但没有落实,而且经常以过渡阶段的特殊情况为借口,严重干扰路宁公司正常经营,会议要求港桥公司加快股权转让实施进度,如不能在2020年12月21日前实现挂牌交易,控股股东穗信公司将不承诺参与竞标;二、取消2019年9月20日的总经办会议所定事项的临时安排,港桥公司外派的财务副经理不再对公司公章有管理权限,也不再对财务凭证及财务软件有审核特权,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及财务审批权限按【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执行,公司公章按【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管理办法】修订执行;三、会议重申董事长(法人代表)权限:根据公司草程和合作协议规定,公司法人(董事长)除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行驶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决定权;四、同意2015年公司董事会决议(穗路宁【2015】3号,开展委托经营前1年(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14日)的公司财务审计评估,作为委托经营期对应考核指标的补充修改。五、同意开展委托经营期后一年(2019年9月15日止2020年9月30日的公司财务审计评估,作为股东双方对公司目前账面资产的参考。六、港桥公司外派总经理,经常性不上班和签到,不履行工作职责,甚至阻挠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严重失职渎职,导致路宁公司从2019年9月15日委托经营期结束至今没有新业务,给路宁公司股东及国有资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穗信公司和路宁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力。
穗路宁股议[2020]2号《关于修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管理规定〉的决议》(下称2号股东会决议):根据路宁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经股东会表决,同意在旧版的《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1.修订《旧规定》中用章程序(一)原文是:【公章的用章手续:使用公司公章时经办人应先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写明申请事项,征得总经理签字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监印人员,由监印人员负责盖章。若总经理外勤,经办人应先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电话征得总经理同意,并由监印人员与总经理核实,再填写“公章使用登记簿”,经监印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修订为:【使用公司公章时,经办人应先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写明申请事项,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综合部经理签字,再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并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监印人员登记盖章。若相关环节签批人员外勤,电话征得相关环节签批人员同意,并由监印人员与相关环节签批人员核实登记,可先盖章,后补办签字】。2.修改《旧规定》第八条,原文【公章外借程序(一)公章的外借手续:外借公司公章时经办人应先填写“公章外用申请表”,写明申请事项,报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填写“专用章使用记录表”,由监印人员核实后方可外借。若总经理外勤,经办人应电话征得总经理同意,并由监印人员与总经理核买,再登记外借】修订为:外借公司公章时,经办人应先填写“公章外用申请表”,写明申请事项,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经综合部经理核实,再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由监印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外借。若相关环节人员外勤:电话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由监印人员核实后,方可登记外借,后补办手续】;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章使用有最终决定权。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5.本决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落实!
穗路宁股议[2020]3号《关于修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事项审批办法〉的决议》(下称3号股东会决议):根据股东提议,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为改变公司基本处于停业状态的被动局面,经股东会表决,同意在旧版基础上对《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事项审批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删除旧版第二条第一款;2.修改旧版表格中审批类七大类的审批权限,全部子项均需要公司董事长审批;3.修改旧版第三条第3款:原文:【以下合同及款项支付可由公司总经理签署】;修改为:【以下合同及款项支付在董事长书面授权情况下,可由总经理作为委托人代表签署】;4.增加新条款:在各级审批环节中,如各方有不同意见时,公司董事长有最终裁定权。5.修订后,形成新的《本办法(2020年版)》见附件1所示;6.本决议请公司董事会贯彻执行;7、新版《审批办法2020年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穗路宁股议[2020]4号《关于修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决议》(下称4号股东会决议):修订旧版《办法》第三条,原文:【职责分工,出纳:负责网上银行付款的付款申请;财务经理:负责网上银行的付款的第一次审批。总经理:负责网上银行付款的第二次审批或终审;董事长:负责网上银行付款最终审批】。修订为:【职责分工,出纳:负责网上银行付款申请;财务经理:负责网上银行付款的复审。董事长:负责网上银行付款的终审】;2.修改旧版《办法》第五条第1点,原文:开立的核准,鉴于网上银行作业的特殊性、各公司在开立网上银行业务时,除按照《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事项审批管理办法》所规定之流程提出申请外,须以《申请报告》的形式详细说明拟开立网上银行的作业流程、权限设置、密码管理等内容,经财务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作最后核准】。修订为:【开立的核准,鉴于网上银行作业的特殊性、公司在开立网上银行业务时,除按照《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事项审批管理办法》所规定之流程提出申请外,须以《申请报告》的形式详细说明拟开立网上银行的作业流程、权限设置、密码管理等内容,经财务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作批准】3.修改旧版《办法》第五条第2点,原文:【银行印鉴(密码)的设置与管理密码的设置应至少分为三级,持有人及权限设置分别为:第一级密码:经办人员持有。其权限只有录入与查询功能,并在录入完成确认后,不能再进行任何修改。第二级密码:财务部经理持有。其权限具有确认核准功能。只有经过第二级密码持有人的确认核准,付款作业才能提交第三级密码持有人;末通过确认核准的,付款作业需退回上一级密码持有人处,进行重新录入、修改或撤销。第三级密码: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持有。其权限具有最终确认核准功能。只有经过第三级密码持有人的确认核准,才能正式进行对外的付款作业;未通过确认核准的,付款作业需退回上一级密码持有人处,进行重新录入、修改或撤销。修订为:【银行密匙管理密码的设置分为三级,持有人及权限设置分别为:第一级密码:出纳持有。其权限只有录入与查询功能,并在录入完成确认后,不能再进行任何修改。第二级密码:财务部经理持有。其权限具有确认核准功能。第三级密码:公司董事长持有。其权限具有最终确认功能】;4.本次会议讨论形成的《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2020)版》》完整版见附件所示;5.本决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落实;6.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穗路宁股议[2020]5号《关于尹剑等人员职务的任命决议》(下称5号股东会决议):一、同意王景华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经股东推荐,任命尹剑为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履行公司制度赋予董事和常务副总的管理权限及工作职责,协助总经理处理好公司日常事务;二、经控股股东推荐,任命陈素容为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部门全面工作,履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赋予财务经理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三、经控股股东推荐任命李杰为公司综合部经理。负责部门全面工作,履行公司制度赋予综合部经理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四、公司原任命的财务部经理、综合部经理即日起不再履行部门经理职责,其工作岗位另行安排;五、以上决议请公司董事会负责落实;六、以上决议自2020年10月9日起执行。
原告认为上述1号-5号股东会决议理应撤销,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认为5份股东会决议事项超过了召开股东会通知上写明的股东会议事项范围,并且违背了路宁路桥公司于2019年9月5日作出路宁董会三届2号《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2019年9月20日路宁路桥公司作出穗路宁[2019]03号《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其中第2、3、4号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是由总经理拟定交由董事会通过而不是股东大会通过;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点是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没有太大的关系,第三点取消了总经办会议的决定,重申董事长的权限,把董事长的权利无限的扩大了,不符合公司章程;5号股东会决议人事任免违反了公司章程,常务副总和财务经理的人选应当由总经理提起再由董事会决定,综合部经理应当由总经理自行决定。被告则认为决议的内容均包含在9月21日的通知里,其中通知的第2、第5项审议事项内容指向是5号股东会决议;通知的第3项审议事项对应2号股东会决议;第4项审议事项形成的决议是3、4号股东会决议,均指向财务管理。
原告认为5份决议存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为确保在委托期间穗信路桥公司可独立自主行使路宁路桥公司的经营权,路宁路桥公司的两股东穗信路桥公司与南沙港桥公司签署《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委托管理协议书》双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人员为穗信路桥公司所推荐的人选。在委托经营期届满后,路宁路桥公司作出路宁董会三届2号《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穗路宁[2019]03号《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恢复委托经营前的管理方式,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公章的共管、财务支出的多方审核及人事的安排等事项。该董事会决议与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应属公司章程性文件。理由如下:1.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两股东代表在内的高管,是两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2.内容上恢复路宁路桥公司原管理模式,实质上不再执行因委托经营而修改的公司章程,也可理解为修改公司章程,形成新的公司章程;3.性质上属两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基本契约,是两股东合作的基础,是保护两股东权益的约定;4.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修改上述董事会决议与总经办会议纪要应依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而仅有一方股东穗信路桥公司参与的股东会形成的1号-5号股东会决议,除了1号股东会决议的第一、四、五、六项及5号股东会决议第一项中同意王景华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任命尹剑为公司董事及第五、六项外,均为确保穗信路桥公司一方即可独立自主行使经营权的事项,实质上变更了路宁董会三届2号《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穗路宁[2019]03号《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达成的共管协议,可视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路宁路桥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穗信路桥公司持有股权52%未满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故除了1号股东会决议的第一、四、五、六项及5号股东会决议第一项中同意王景华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任命尹剑为公司董事及第五、六项外的1号-5号股东会决议表决方式不符上述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南沙港路桥公司在接到1号-5号股东会决议后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1号-5号股东会决议。本院认为撤销除了1号股东会决议的第一、四、五、六项及5号股东会决议第一项中同意王景华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任命尹剑为公司董事及第五、六项外的1号-5号股东会决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1号股东会决议的第一、四、五、六项及5号股东会决议第一项中同意王景华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任命尹剑为公司董事及第五、六项属公司内部一般性事项,不存在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原告主张撤销,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穗路宁股议[2020]1号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关于要求股东加快股权转让实现公司正常经营的决议》第二、三项决议、穗路宁股议[2020]2号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关于修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管理规定〉的决议》、穗路宁股议[2020]3号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关于修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事项审批办法〉的决议》、穗路宁股议[2020]4号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关于修订〈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决议》、穗路宁股议[2020]5号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关于尹剑等人员职务的任命决议》第一项中任命尹剑为公司常务副总及第二、三、四项;
二、驳回原告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符晓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