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鹏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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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执4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珠光街129号珠光商务楼410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鹏。
委托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联谊新村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洪昌云。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4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510192.28元、前期利息145548元及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诉讼费5315元、执行费90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但账户存款余额过少,暂不宜扣划。2、对被执行人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实施了查封手续。2021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一次性支付中鹏第一期和解款计人民币30万元。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鹏建材有限公司同意解除(2021)浙1004执4015号案件中所有对被执行人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及保全措施(包括且不限于解封账户、车辆等)并保证及时提交相关的解除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11月6日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强制措施及财产查封)。三、余下款项计人民币37.50万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7日),被执行人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工程款进度,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内支付完毕,2021年11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2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等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30万元,收取案件诉讼费5315元、执行费901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付款,因时间较长,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4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辛 宏 伟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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