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5258号
原告:***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城山村农林鸡山坞组。
经营者:***,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城山村鸡山坞6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联谊新村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康***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58元,由***康***建材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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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