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5260号
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下渚胡街道八字桥村新亭坞。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联谊新村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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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