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4770号之一
原告:浙江长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茅山村北村前1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联谊新村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长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长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6元、保全费4695元、合计10781元,由浙江长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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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