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泰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泰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6916-1号
原告天津市泰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裘敬娴,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实际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磊,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泰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泰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泰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臧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