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

河南省祥涛中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4876号
原告河南省祥涛中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69号未来大厦100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鑫地大厦。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祥涛中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