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4执保28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州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立交桥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汝州市广城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757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名下银行存款6757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