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6执保13号
申请执行人:罗岁信,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农民。身份证号:62282619********。
被执行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5488008N,住所地:江苏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岁信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受理。宁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2022)甘1026民初6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10日依法冻结了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宁县长庆桥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应领款45万元。
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6民初68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费2770元已经由申请人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2022)甘1026民初68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