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406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百合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548800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玉带街51号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4717813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