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298号
原告: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548800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告:耀华(宜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工业集中区余箐园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59998504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耀华(宜宾)玻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